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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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打官司政府买单
来源:湘潭在线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作者: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范围简化程序无偿援助


  10月26日,湘潭市司法援助中心副主任黄华林答复刘香(化名)女士关于家庭暴力的咨询,根据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刘香女士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放宽了援助的范围,因家庭暴力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刘香和丈夫李儒(化名)结婚还没多久,但已多次遭到丈夫的毒打。刘香提出离婚,可是李儒威胁她,如果离婚就要打断她的腿。现在刘香在外打零工,收入不固定,想申请法律援助,结束和李儒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李儒赔偿医药费。黄华林答复刘香,她这种情况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其经济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011年5月27日,新修订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湘潭市司法援助中心副主任黄华林说,参照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援助范围,刘香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围放宽 更注重受援人体面


  黄华林说: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我市困难群众将享受更大的实惠。“旧条例”将法律援助的范围界定为,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救济金、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与老百姓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而“新条例”更关注的是受援人体面活着的问题,即生活的质量问题。

  “新条例”把法律援助的范围放宽,如家庭暴力、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怀。并且,为了避免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而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新条例明确将认定标准交由省人民政府来规定。

  “新条例”规定,公民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以下情况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更改法律援助申请机构 充分发挥援助资源


  黄华林说:“旧条例”规定,困难群众可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这样造成了法律援助资源的严重不足,也增加了办案难度。如果湘潭的农民工在外省出了工伤事故,按“旧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可以到湘潭申请法律援助,而湘潭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到外地维权,成本太高,难度很大,不利于发挥法律援助有限资源的作用。

  “新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是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剔除了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这使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更好作用。如果本市农民工在异地发生了工伤事故或其它的需要法律援助事项时,本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省际间异地协作的方式解决。如今年5月,湘潭县射埠镇田江村农民工尹某,在广东韶关市发生交通事故身亡。8月份,其家属到湘潭申请法律援助,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通过省际间协作方式,以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请求韶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协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困难群众打官司 政府买全单


  “新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丽说:“新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确认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资格。“旧条例”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的活动。”由此可知,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向受援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只不过会按正常律师收费的标准,降低收费的数额。但“新条例”则强调法律援助就是为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这样,就完全打消了受援人想申请法律援助,而又顾忌某种情况下是否还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的念头,鼓励其积极地去寻求法律援助,从而使其能够打得起官司,并通过诉讼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化法律援助程序 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刘丽:为了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新条例”作出期限方面的规定。“新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时限和具体程序,以及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并且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到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从7日改为5个工作日;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作出重新审查决定的期限,也从7日改为5个工作日;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从5日改为3个工作日。用缩短工作时限,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并且还规定了紧急状况下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使困难公民在紧急状况下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如此可以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